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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
wangvzvrd 发表于 9/19/2009 7:53:44 AM
尊重的审讯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wo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支援任务,担任崔英杰的辩解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容许wo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现哀悼。无论现行的都邑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当为此付诞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眷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收wo们作为辩方律师的恳切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联合今天的法庭调查,wo们发表以下看法,为崔英杰辩白。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要挟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执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本身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实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度机关。wo们以为,本案中崔英杰实行了妨碍的行动,但其妨碍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度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度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厉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利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都邑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分。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须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分种类。北京市都邑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都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同意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都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添、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白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都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都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白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请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都邑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请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出色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庞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呈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涌现,怎么能请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才能。辩解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明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碍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都邑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少执法根据并且严重违背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因为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干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讯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国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ta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应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局、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抉择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议之前,不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诉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谢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处罚抉择不能成立;当事人废弃述说或者申辩权力的除外。”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诉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填写预定款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含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照相干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抉择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行犯法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迫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盼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况。依据wo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色:其一是,行为人明知本身的行为会产生迫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迫害结果的产生持盼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能力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断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庞杂的问题。必需保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斟酌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行动才能,也要斟酌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进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剖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准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凌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忧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本身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迫,急于脱身的情形下随意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材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行任何行动。在这种情形下,指控被告具有杀戮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需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凌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地位,被告并不明白。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地位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态剖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态,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寻求的成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成果的态度
当被告分开案发明场达到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讯问被害人的伤势状态,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切没有预感到被害人死亡的效果,对被害人的死亡成果无主观上的盼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范的豪情犯法
从犯法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范的豪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凌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qq视频聊天,完整是在一种强烈的情感安排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落村落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国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良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就精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示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就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范被点名表彰;
5. 崔英杰所服役军队颁发的优良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良士兵”称号,获褒奖一次;其所服役的军队是电子干扰军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都市营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平和的性格。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落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示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都市生涯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偏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重的检察官:贩夫走狗、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wo的当事人来到都邑,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低微贫贱的工作,生涯窘困,收入菲薄,免费视频聊天。但ta始终仁慈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损害ta,ta没有偷窃没有抢劫,没有以危害ta人的方法生存。wo在法庭上肃穆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营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ni们会不会比wo的当事人更加沉着和忍受?
wo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ta和ta的战友们一直在为wo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ta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顿工作时也没有埋怨过这个社会对ta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涯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ta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重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wo们的法律、wo们的都邑管理制度毕竟是要使wo们的国民更幸福还是要使ta们更困苦?wo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协调还是要使它更惨烈?wo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解人:夏 霖 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相关的主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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